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律師 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被 上 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民事協商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