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8 萬 1,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 2 萬 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第 1 項但 書或第 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481 條、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 466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