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㈡字第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4 月7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