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鄭聰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黃維儀即牧大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