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黃如欣 黃琦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