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張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溢菖有限公司及賴天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