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千水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叁萬肆仟陸佰捌拾│0000000 │ │ │ │鄭竹順 │苑裡分行 │ │元 │ │ │ ├─┼─────────┼─────────┼───────────┼────────┼────────┼──┤ │2│華信塑膠行 邱信雄│臺灣土地銀行 苗栗│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捌佰元 │ALB0七八八三│ │ │ │ │分行 │ │ │九一 │ │ ├─┼─────────┼─────────┼───────────┼────────┼────────┼──┤ │3│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 苑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叁仟捌佰捌拾伍元│CF七九三八一二│ │ │ │有限公司 徐坤旺 │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