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冠昇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勞簡字第3 號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