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林光彥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勞保局核定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存證信函、勞資爭議協調會記錄醫療費繳費證明、資力審查表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