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承諺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18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承諺於民國99年3 月4 日17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街65號住處,以其向「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SARTES」登入www.gamer.com.tw巴哈姆特網站哈拉區內,針對告訴人何宗信發言:「都多大的人了,還要在這邊被砲,現在不要又在簽拖FF什麼小的,自己想要為自己找藉口嗎?還在大話一堆,丟不丟臉呀你,我都替你媽感到丟臉了,快點回去跟媽媽哭,不要再來被砲了好嗎?」等語,公然散播前開言詞與不特定之人,足生侮辱於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巫承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何宗信就本件公然侮辱案件,業於99年12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