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01年5月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4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