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