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承翰營造有限公司、黃清泉、吳伯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94號 原 告 承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泉 被 告 吳伯銓 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