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陳怡均律師 劉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第三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