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1號原 告 賴玉霖 被 告 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巴哈姆特電玩資訊 站) 法定代理人 薛兆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巴哈姆特站規第13條之規定,遭被告凍結帳號,因而請求確認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定型化契約無效,惟依巴哈姆特會員規範第20條之規定:「本同意書之解釋及適用以及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巴哈姆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其因此所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契約無效所生之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