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陳美玲 代 理 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103年度 消債更字第2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254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162,28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419,464元之38.69%,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75,877元之92.2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64,085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283,200元後,僅餘80,885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2,288元。另參諸 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執行筆錄(訊問)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禾品企業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3,920元(聲請人每小時時薪為115元、無三節獎金),並有禾品企業 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給付證明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現與其未成年子女嚴建宗(103年8月5日生) 、配偶甲○○及其配偶之父乙○○(33年1月27日生 )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樹林區,因其配偶甲○○罹患鼻咽癌致無法工作,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2014年4月1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故其配偶確須由聲請人扶養。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1,666元【包含勞保費382元、健保費284元及扶養其配偶甲○○、其未成年子女嚴建宗及其配偶之父乙○○之每月扶養費在內】,經本院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按 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核之,縱認聲請人不應扶養其配偶甲○○之父乙○○,而將該部分之扶養費剔除,亦未過當【評估標準:12,439元+12,439元+12,439元+382元+284元=37,983元】,從而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92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1,666元(含勞、健保及扶養費)後,尚餘2,254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 方案還款之用,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2,254元,共分72期清償,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 )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3年10月20日 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5.15% 每期清償金額:1,243元 (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4.85% 每期清償金額:1,01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