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73號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被 告 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保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玖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