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71號債 權 人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灥 債 務 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未經債務人親收則不發給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