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債 務 人 詹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肆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