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93號原 告 蔡樹根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55,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