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被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被 告 詹彩玉 代 理 人 蔡茂松律師 林思勻律師 李柏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15,619.43元,依原告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3 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2.607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34,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3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6,892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