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仲浩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1859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