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被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被 告 詹彩玉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