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金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9號原 告 周兆熊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 萬4,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4,8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