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參 加 人 蔡樹根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原楊義重與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