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芸臻、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浩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債 權 人 李芸臻 債 務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