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浩佑、簡秋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被 告 簡秋霞 吳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浩佑、吳智弘、簡秋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浩佑、吳智弘、簡秋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邀同被告吳浩佑、吳智弘、簡秋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7日起至111年5月27日;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9%)加2.11%(目前計為年利率3.2%)機動計息,被告等如延遲還本時,除應按約定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第七條約定),經被告 等簽立同一內容之借據影本乙紙交予原告收執。 ㈡被告等人復於111年5月23日向原告簽訂申請書,申請上開借款之餘欠本金展延6個月(即自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及原契約到期日亦展延至111年11月27日,展延 期限內仍依原契約約定繳息,展延期間屆滿時,被告依原契約約定之償還方式,於借款剩餘年限內分期償還借款逾欠本金及利息。詎被告自111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迭經催討均未償還,依契約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二、被告海樂公司、吳浩佑、吳智弘、簡秋霞則以:被告均同意原告之請求,即被告要對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認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54頁)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判決參 照);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給付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意給付者,即係就該訴訟標的為認諾,而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73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裁判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等人均已於本件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權所為訴之聲明之請求表示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即被告要就原告本件主張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以及訴之聲明之請求為認諾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自係就該訴訟標的所為之認諾,而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