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