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宏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