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宏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