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