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原 告 歐陽薰醇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52,313元,折合新臺幣239,437 元(計算式:52,313x4.577=239,43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金額,尚應補繳新臺幣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