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薰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145 元【計算式:(人民幣86,400元-人民幣15,240元)×起訴時台灣銀行人民幣 賣出現金匯率4.513 =新臺幣321,145 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