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彭靜秋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