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原 告 陳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