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全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黃聖鈞、黃國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全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鈞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黃國瑋 鄭迪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鄭迪升於辯論終結前即入監所羈押、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