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四五號 原 告 群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甲○○ 被 告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殷貴 訴訟代理人 張盛富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