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8號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就其與被告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