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雅婷、陳玉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雅婷 被 告 陳玉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