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翌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 告 城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