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