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甲○○○○○○○○ 歐維斯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