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敬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李敬洲 李明烜 梁滄堯 許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森煌、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分紅持股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重訴字第63號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李敬洲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6,562 元、上訴人李明烜之上訴利益為1,749,430 元、上訴人梁滄堯之上訴利益為2,416,007 元、上訴人許浩銘之上訴利益為1,143,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8,277元、27,487元、37,437元、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