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御銘消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