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周政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37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