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孫武彥 陳芷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律師 被 告 施鋒陽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所為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59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38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孫武彥、陳芷筠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338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 年7 月12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598號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該處分書於106 年8 月2 日分別送達予聲請人2 人之居所,由聲請人2 人之受僱人蓋章收受,聲請人2 人並於收受該處分書後10日內之同年月11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387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5598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委任狀及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本案交付審判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間,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告訴意旨略以: 聲請人2 人分別擔任「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會長及常務理事,並公開以孫中山之嫡孫身分在兩岸參與各項活動。詎被告施鋒陽與聲請人孫武彥交惡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由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3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住所內,以電腦連接網路後,以帳號「施鋒陽」登入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3所示網站,刊登附表編號1 至4 、6 至13所示等不實事項之文字;復於附表編號5 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0 路00號海霸王蘆洲店內,手持書寫如附表編號5 所示等不實事項文字之看板,指涉聲請人孫武彥為詐騙集團及常業偽造文書,嚴重損及聲請人2 人之社會上評價及為公益付出的努力,顯已具有真實惡意之誹謗犯意甚明。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下開違誤:⒈就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 被告惡意在群組和網絡刊登標題:「最新消息中國國務院下令打擊詐騙集團重大信號」、「孫武彥、陳芷筠詐騙集團在名單之內」等文字,惟聲請人2 人並未在名單之內,原不起訴處分書未經偵查即認定被告是「轉貼中國國務院的資訊」,實有違誤。 ⒉就附表編號6 、7所示部分 ⑴被告辯稱其指稱聲請人孫武彥假造有獲得消費金牌獎乙事,係轉載壹週刊報導之內容,然被告僅憑壹週刊之報導,未經查證即大肆對外渲染,客觀上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傳述之內容為真實,屬惡意誹謗之行為。 ⑵被告於網路上指稱聲請人「孫武彥金牌獎造假斂財侵佔基金會一百萬,本來就是騙子」,然聲請人孫武彥並無偽稱獲得消費金牌獎之情事,壹週刊之報導內容實屬錯誤報導,且內容亦未涉及聲請人孫武彥,被告更憑空捏造侵占基金會100 萬元之數額,顯見被告係明知所散布內容不實而為之惡意誹謗行為,原偵查檢察官認被告僅係「將該等事實提出公評」,顯有違誤。 ⒊就附表編號8、9、10所示部分: 被告四處散佈:「孫武彥陷害老榮民坐牢家破人亡」、「不公不義孫武彥禍害老榮民家破人亡」等標題文字,然老榮民王璞是自己的原因犯下而坐牢,與聲請人孫武彥無關,王璞也無法具體說出聲請人孫武彥是如何對其陷害。被告復未向聲請人孫武彥查證,逕自到處宣稱老榮民王璞遭聲請人孫武彥構陷,惡意中傷聲請人孫武彥,顯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客觀上實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被告具有真實惡意之誹謗犯意,至為明確。原不起訴處分書以「有證人張世羲」及「老榮民的採訪錄影資料」可證明,不經查證,就一次定案,亦有違誤。 ⒋另被告多次在友人之聊天群組中發佈「孫武彥在安徽授課,曾強姦學生,生了一個小孩,被學生告,後賠償贍養費及收養出生嬰兒了事。」等文字訊息,顯見被告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均係以誹謗聲請人孫武彥名譽為其主要目的。⒌聲請人陳芷筠為「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常務理事,卻遭被告指稱係「詐騙集團車手」、「詐騙集團」、「匪諜」等,原不起訴處分認:「聲請人陳芷筠為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的常務理事,陪同聲請人孫武彥參與活動,聲請人等就孫武彥身份主張是否確實,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聲請人陳芷筠係詐騙集團成員,其評論並未逾合理程度」,然聲請人陳芷筠係陪同聲請人孫武彥參與活動,何以可推論為詐騙集團共犯,原不起訴處分書就此等推論邏輯並未加以審認,似有違誤。⒍再者,聲請人孫武彥是否為孫中山嫡孫,此固係可受公評之事,然被告並未具體說明聲請人孫武彥有何詐騙行為,僅憑「孫穗芳舉發之影音檔案」即四處宣傳聲請人孫武彥為詐騙集團,其所為評論顯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程度。 ⒎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上開違誤,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云云。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以推測或擬制方法以為基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訟條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甚明。末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 條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此乃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之免責規定;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其言論非出於詆毀他人名譽之惡念;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而言。再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又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六、訊據被告施鋒陽固坦承其有於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3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3所示網頁,發表如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3所示文章,且有於附表編號5 所示時地,高舉如附表編號5 所示看板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並辯稱:我寫的都是事實,就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我是轉貼中國國務院訊息,而聲請人2 人為詐騙集團,當然在打擊範圍內,其餘關於聲請人2 人為詐騙集團等事實,我是看壹週刊報導,其中內容有述及聲請人孫武彥以消費者協會金牌獎歛財,且在中華時報網站上,也有報導孫中山之孫女孫穗芳表示聲請人孫武彥假借孫中山嫡孫名義招搖撞騙,我認為連孫穗芳都這樣表示,我更可以確定聲請人孫武彥就是詐騙集團,且並沒有文獻記載孫中山嫡孫究竟為何人,況且聲請人孫武彥詐騙我的金錢,我有對他提出告訴。另外關於附表編號8 、9 、10所示加害老榮民家破人亡的部分,我是當場聽聞該老榮民王璞親口對我說的,我有當時採訪時之錄影資料可以證明等語(106 年度偵字第3387號卷〈下稱偵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62頁)。 七、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至13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2所示網頁上,發表如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2所示文章,復於附表編號5 所示時地,高舉如附表編號5 所示看板,又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在其個人微信上,上傳如附表編號13所示照片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偵卷第3 頁背面至第4 頁、第62頁至第63頁),核與同案被告呂寶堯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偵卷第8 頁背面至第9 頁),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網頁列印資料及擷取照片在卷可憑,是被告確有對外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等情,應堪認定。 ㈡而觀諸如附表所示言論,均係指涉聲請人2 人假冒國父孫中山先生之嫡孫身分在外詐騙,使老榮民家破人亡,另聲請人孫武彥自稱榮獲消費金牌獎,實乃造假,聲請人陳芷筠係聲請人孫武彥之共犯等內容,此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資料在卷可憑。而衡諸國父孫中山在我國具有特殊之地位,聲請人孫武彥除自認係孫中山之嫡孫,又擔任「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會長,公開以此親屬身分在兩岸參與各項活動,聲請人陳芷筠則為「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常務理事,時常陪同聲請人孫武彥參與活動,則聲請人2 人就聲請人孫武彥之身分主張是否確實、聲請人2 人是否藉此斂財,及聲請人孫武彥所稱領取金牌獎等情,是否虛偽,顯然攸關社會大眾權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無疑;而被告所發表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意指聲請人孫武彥係假冒孫中山身份之嫡孫行騙,而聲請人陳芷筠亦係聲請人孫武彥之共犯,此等言論,依一般社會觀念,自亦足以貶損聲請人2 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無訛,合先敘明。 ㈢聲請意旨以被告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係與事實不符且未經合理查證。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時,對於其言論內容中所指摘之具體事實,主觀上有無相當理由信其所傳述之內容為真,亦即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及其就所指摘事項所為之評論,是否已逾越合理範圍,茲分別論述如下:⒈就被告所指稱聲請人孫武彥冒用孫中山嫡孫身分部分: ⑴聲請人孫武彥對外自稱係孫中山之孫等情,業據聲請人孫武彥自承在卷(106 年度他字第514 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 頁刑事告訴狀),並有聲請人2 人所提出之「孫中山先生在台的後裔--孫武彥簡要」、2015年3 月份出版之中華驕子報導、兩岸媒體報導明細表(他字卷第9 頁至第41頁告證一至告證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8453號、第9767號、第18508 號、第1850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偵卷第15頁至第18頁),是聲請人孫武彥確有對外自稱其係孫中山之嫡孫之舉,首堪認定屬實。 ⑵而聲請人孫武彥對外自稱係孫中山之嫡孫後,曾經孫中山之孫女孫穗芳博士要求進行DNA 比對乙情,亦有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偵卷第20頁),且聲請人孫武彥為「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會長,聲請人陳芷筠則擔任「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常務理事,復時常與聲請人孫武彥一同參與活動,此有聲請人2 人所提出之「孫中山先生在台的後裔--孫武彥簡要」所附照片可憑(他字卷第17頁),則被告因前開針對孫穗芳之報導,對聲請人孫武彥之身分產生質疑,並認聲請人孫武彥自稱孫中山嫡孫,顯係對外招搖撞騙,聲請人陳芷筠則為其共犯,因而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具體事實為真,且其所為之評論,亦未逾合理之程度,尚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故意。 ⑶至聲請意旨雖以:針對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聲請人孫武彥並未在國務院名單內,是被告此部分所述,顯屬虛偽不實云云,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 所示時地,係張貼「中國國務院下令打擊詐騙集團重大信號」、「" 孫武彥、陳芷筠" 詐騙集團在名單之內」等文字內容,而被告主觀上基於對聲請人孫武彥之身分有所懷疑之想法,認聲請人孫武彥以孫中山嫡孫身分擔任「全球孫中山同盟總會」主席,並四處出席活動、接受邀請、招待,認聲請人2 人顯然有詐騙他人之嫌,故應列入打擊詐騙範圍,其用語固然十分激烈,然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程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2 人並未列入名單中,故被告所言顯屬虛偽不實云云,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⑷至聲請意旨雖又以被告並未提出聲請人2 人有對外進行詐騙活動之事實云云,然被告基於對聲請人孫武彥身分之質疑,進而認定其以孫中山嫡孫身分對外出席活動之行為係屬詐騙等情,尚難認無合理之依據,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尚難以被告並未具體指明聲請人2 人進行詐騙之內容為何,即認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係出於真實惡意,附此敘明。 ⒉就被告指稱聲請人孫武彥消費金牌獎造假部分(即如附表編號7 所示部分): 聲請人孫武彥自稱曾榮獲消費金牌獎乙事,曾遭壹週刊報導係造假等情,有壹週刊報導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憑(偵卷第21頁、第22頁),則被告辯稱其係因看到前開媒體報導,始認為聲請人孫武彥就榮獲消費金牌獎乙事顯係造假等語(偵卷第63頁),自非純屬無據,尚難認被告係明知所散布之內容為不實之事項,而猶傳述指摘該等言論,而難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至聲請意旨雖以:被告虛捏聲請人孫武彥曾侵占基金會100 萬元此一數額云云,然依卷附壹週刊報導內容以觀,該報導指稱:聲請人孫武彥與消協會秘書長沈德立聯手A 了數千萬元,此亦有前開壹週刊報導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憑,則被告據此指稱聲請人孫武彥侵占100 萬元,尚難認係全屬無稽,而難認被告係故意傳述不實事項,併予敘明。 ⒊就被告施鋒陽稱聲請人孫武彥陷害老榮民部分(即附表編號8 至10部分): 證人張世羲於偵查中證述:先前因為老榮民王璞到同案被告呂寶堯之辦公室,講述如何被聲請人孫武彥詐騙經過,我就與被告一起去採訪王璞,在採訪的過程中,可以感覺得出來王璞對聲請人孫武彥很不滿,王璞說他被聲請人孫武彥害得很慘、家破人亡,還說他的女兒更因他坐牢而感到羞愧自殺等語(偵卷第65頁),核與被告所辯:聲請人孫武彥有陷害老榮民,就是王璞,我有親自採訪老榮民王璞等語相符(偵卷第63頁),並有其採訪王璞之影音檔案1 份附卷可佐,已足認被告應係依其親自聽聞所得內容而為陳述,尚無虛構、逸脫、扭曲其所知所聞之範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具體事實為真,要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故意。⒋況被告在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評論時,主要目的應在於質疑聲請人孫武彥利用孫中山嫡孫之身分,在我國及中國大陸招搖撞騙,並就此為進一步之評論,其所為批評內容,縱較為尖銳,亦難遽認被告之批評,係以毀損聲請人2 人之名譽為其主要目的,則被告所傳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字內容,縱有使聲請人2 人不悅或誤解之可能,然既係對與公共相關之事務加以評論,即尚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至聲請意旨又以被告曾在其聊天室中傳述「孫武彥在安徽授課,曾強姦學生,生了一個小孩,被學生告,後賠償贍養費及收養出生嬰兒了事。」等文字訊息云云,然此尚與本案無涉,尚難以此推論被告傳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時,係出於誹謗之故意,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就事實陳述部分,均經相當之查證,或有合理之依據,尚難認被告係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且依聲請意旨所提之卷存事證,亦難認被告有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之情形,縱令被告所述內容與聲請人2 人所認知之事實不符,或與客觀真實有悖,惟其前揭所述既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自堪認被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傳述之內容為真實;且被告所傳述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論,乃係就本件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評論內容亦與其具體指摘之事有關,且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亦非專為貶損聲請人2 人而為,難認其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自難認被告有聲請意旨所指稱之加重誹謗犯行。八、綜上,本件依卷存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聲請意旨所指加重誹謗之犯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聲請意旨上開指述均予以斟酌,並就卷內證據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本案並無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意旨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 │編號│時間 │刊登之網站 │內容 │證據出處 │ ├──┼─────┼──────┼─────────────┼──────────┤ │ 1 │105 年8 月│中國創業報社│刊登「最新消息中國國務院下│他字卷第42頁至第43頁│ │ │16日 │及海峽連線時│令打擊詐騙集團重大信號:〝│ │ │ │ │報網站 │孫武彥、陳芷筠〞詐騙集團在│ │ │ │ │ │名單之內」等文字 │ │ │ │ │ │ │ │ ├──┼─────┼──────┼─────────────┼──────────┤ │ 2 │105 年8 月│海峽連線時報│刊登「報告司法改革召集人蔡│他字卷第50頁 │ │ │20日 │網站 │英文總統台灣詐騙集團祖師爺│ │ │ │ │ │孫武彥找到了」等文字 │ │ │ │ │ │ │ │ ├──┼─────┼──────┼─────────────┼──────────┤ │ 3 │105 年12月│頭條新聞網站│刊登「臺灣地方法院、高等法│偵卷第101頁 │ │ │13日 │ │院證明孫武彥不是孫中山嫡,│ │ │ │ │ │孫武彥常業慣犯千面人留整容│ │ │ │ │ │變裝『冒用孫中山假嫡孫身分│ │ │ │ │ │』利用中國大學又在招搖撞騙│ │ │ │ │ │,國務院反詐騙條例為孫武彥│ │ │ │ │ │詐騙集團站台宣傳視同共犯」│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4 │105 年12月│痞客邦網站 │刊登「只有假孫子才敢到處騙│偵卷第105頁 │ │ │15日 │ │連一個小小餐會想吃霸王餐又│ │ │ │ │ │到造謠抹黑毀謗恐嚇作為證處│ │ │ │ │ │亂告人惹官司台灣地方法院『│ │ │ │ │ │高等法院都已經證實它是假孫│ │ │ │ │ │子』孫中山的(博愛)又在那│ │ │ │ │ │裡,(孫中山)真的後人都是│ │ │ │ │ │出錢出力,天下為公,那像孫│ │ │ │ │ │武彥這個大騙子早晚出大事」│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5 │105 年12月│新北市蘆洲區│高舉書有「讓國民黨敗選的原│他字卷第51頁至第55頁│ │ │18日 │海霸王餐廳中│因世紀大騙局孫中山『孫武彥│ │ │ │ │華時報社所舉│假嫡孫』詐騙案『孫武彥假嫡│ │ │ │ │辦餐會 │孫詐騙集團』」等文字之看板│ │ ├──┼─────┼──────┼─────────────┼──────────┤ │ 6 │105 年12月│中國創業報網│刊登「孫武彥金牌獎造假斂財│他字卷第46頁至第48頁│ │ │20日 │站 │侵占基金會100 萬,本來就是│ │ │ │ │ │騙子」、「為孫武彥、陳芷筠│ │ │ │ │ │詐騙集團宣傳站台視為共犯」│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7 │105 年12月│被告施鋒陽個│指稱「孫武彥金牌獎造假斂財│他字卷第49頁 │ │ │間 │人微信 │侵占基金會100 萬,本來就是│ │ │ │ │ │騙子」、「為孫武彥、陳芷筠│ │ │ │ │ │詐騙集團宣傳站台視為共犯」│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8 │106 年1 月│北市新聞網網│刊登「孫武彥利用詐術冒充孫│他字卷第57頁 │ │ │3 日 │站 │中山嫡孫招搖撞騙,欺負老榮│ │ │ │ │ │民偽造文書,侵占老榮民錢財│ │ │ │ │ │,1 月7 日記得出庭」等文字│ │ │ │ │ │ │ │ ├──┼─────┼──────┼─────────────┼──────────┤ │ 9 │106 年1 月│中國創業報網│刊登「不公不義孫武彥陷害老│他字卷第56頁 │ │ │5 日 │站 │榮民家破人亡,孫武彥詐騙集│ │ │ │ │ │團,長期偽造文書慣犯,未經│ │ │ │ │ │授權偽造中華民國人權司法革│ │ │ │ │ │新會榮譽會長」等文字 │ │ │ │ │ │ │ │ ├──┼─────┼──────┼─────────────┼──────────┤ │ 10 │106 年1 月│北市新聞網網│刊登「反詐騙孫武彥假冒身中│偵卷第12頁、第24頁 │ │ │6 日 │站 │山(嫡孫)招搖撞騙」、「孫│ │ │ │ │ │武彥詐騙集團假冒孫中山〔嫡│ │ │ │ │ │〕孫,12年前設計陷害老榮民│ │ │ │ │ │做監獄,害得老榮民家破人亡│ │ │ │ │ │! ! 」等文字 │ │ │ │ │ │ │ │ ├──┼─────┼──────┼─────────────┼──────────┤ │ 11 │106 年3 月│頭條新聞網站│刊登「(山寨的)國際中山會│偵卷第113頁 │ │ │16日 │ │會長(孫武彥是常業詐騙慣犯│ │ │ │ │ │)自稱國父嫡孫。. . 山寨的│ │ │ │ │ │國際中山會總會長孫武彥3 月│ │ │ │ │ │12日下午在國父紀念館前偽造│ │ │ │ │ │文書號稱56百個(幽靈團體)│ │ │ │ │ │與(多個路人甲民間團體)串│ │ │ │ │ │聯向孫中山致敬」等文字 │ │ │ │ │ │ │ │ ├──┼─────┼──────┼─────────────┼──────────┤ │ 12 │106 年4 月│中國創業報網│刊登「孫中山族人及後裔怎能│偵卷第114頁 │ │ │15日 │站 │讓常業詐欺偽造文書的孫武彥│ │ │ │ │ │只拿地址戶口名簿就偽造文書│ │ │ │ │ │假自稱孫中山嫡孫」等文字 │ │ │ │ │ │ │ │ ├──┼─────┼──────┼─────────────┼──────────┤ │ 13 │106 年3 月│被告施鋒陽個│指稱孫武彥為詐騙集團之照片│偵卷第117 頁至第123 │ │ │12日、106 │人微信 │數張 │頁 │ │ │年3 月24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