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堂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