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叁萬叁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