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邱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邱千瑜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宣告破產,必該應受宣告破產人不能清償債務,且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始符合宣告之要件,否則如僅有一債權人存在,則該債權人可依一般之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其債權,殊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將相對人尚未清償之債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讓與聲請人。惟相對人至今仍不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且積欠本金已高達新臺幣(下同)1,348 萬9,035 元(未計利息、違約金等),觀相對人所擁有之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足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投保資料、105 年度勞工保險資料、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並無財產及申報所得資料,勞保投保亦已於97年7 月14日退保,此有e 化勞保局Web IR系統網頁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卷卷第84至85頁、第95頁)附卷可佐;另查詢保險投保資料,雖相對人名下有壽險投保資料,惟相對人是否有保單解約金等給付債權可供做為破產財團,如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及財團債務(如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等),已非無疑。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本院89年度執字第55444號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渡書、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債權讓與通知)及回執影本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函查稅捐機關,相對人目前並無欠稅之情事,有稅捐機關回函可佐(詳如本院卷第53至第81頁、第88頁至第89頁)。另本院曾函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對人於金融機關之存款銀行及消費借貸貸款銀行之資料,亦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覆未有相對人之資料(本院卷第92頁)。且相對人亦未為陳報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存在,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迄今僅知相對人之債權人僅有聲請人一人,聲請人並未舉證或釋明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