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利特(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LITTELFUSE FAR EAST PTE LTD.、台灣利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3,071元及新臺幣16,789,420元,就美金部分依起訴時即106年1月3日臺灣銀 行美金現金買入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1.88元計算(匯率表見本院卷一第39頁)為新臺幣(下同)2,648,303元(計算式:83,071×31.88=2,648,30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19,437,723元(計算式:2,648,303+16,789,420=19,437,723);另就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 是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9,437,723元(19,437,723+10,000,000=29,437,7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6,6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紀元